- 产品概述
- 卖方欲出售给买方、买方欲向卖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 产品名称:ISO国际标准集装箱。
- 生产厂商、品牌、制造规范:不限。
- 产品的计量单位为:台。
- 具体某一批次的产品型号及附加服务,由双方个别合同约定。
- 产品质量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向买方出售、买方向卖方购买的产品均为已被使用过的二手产品。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 适货(Cargo Worthy)标准。即:箱门打开270度;不漏水、不漏光;清洁、干燥、无味、无尘;四柱六面八角完好;符合ISO标准;满足多种机械作业;适用于多式联运;适用于多种货物装载(特种货除外);附带CSC铭牌。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在交付集装箱时,未检查每个集装箱的CSC有效期限。如买方将该集装箱用作运输工具,则买方同意在其受领集装箱时,负责根据CSC的规定和要求,检查及重新检验集装箱,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 具体某一批次的产品质量标准,由双方个别合同约定。
本合同下的产品数量以买方的实际需要以及卖方相应的供应能力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合同对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销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销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但双方另外签订《赊销协议》或在本合同中约定了赊销条件的,赊销条件以《赊销协议》或本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 销售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厢)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 “第二十九条: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 卖方出售给买方的产品属于该办法中“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因此,作为销售该产品的附加条件,买方应保证其购买的集装箱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并有义务按卖方要求向其提供出口运单或提单副本;否则买方作为“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承担向海关申请延期及办理进口手续及纳税的义务。如双方达成个别合同的交付地点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外,相关条件以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 买方受领集装箱时,应自费清除集装箱上所有的所有权标记和标牌,包括集装箱识别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