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销售-标准营业条款
出卖方: 国脉集装箱国际有限公司GATEWAY CONTAIN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以下简称“卖方”)
买受方: 接受卖方 “集装箱销售报价”的一方(以下简称“买方”)
卖方欲出售给买方、买方欲向卖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适货(Cargo Worthy)标准。即:箱门打开270度;不漏水、不漏光;清洁、干燥、无味、无尘;四柱六面八角完好;符合ISO标准;满足多种机械作业;适用于多式联运;适用于多种货物装载(特种货除外);附带CSC铭牌。
卖方出售给买方的产品属于该办法中“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因此,作为销售该产品的附加条件,买方须保证其购买的集装箱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并有义务按卖方要求向其提供出口运单或提单副本;否则买方作为“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承担向海关申请延期及办理进口手续及纳税的义务。
买方于卖方出具发票标明的付款期限内付款。
卖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美元USD:
Beneficiary Bank Name 收款银行名称 : 汇丰银行/ HSBC
Bank Code 银行编号 : 004
Bank Account no. 账户号码 : 801-212903-838
Beneficiary Bank Address 收款行地址 :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号 / 1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SWIFT Code 电文码 : HSBCHKHHHKH
Beneficiary Name 收款人 : GATEWAY CONTAIN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买方负责在约定的受领期限内完成对集装箱的受领。在买方受领集装箱之前,且在受领期限以内,卖方承担可能产生的灭失或损坏等一切风险。在受领期限届满后,或在买方受领集装箱之后,买方承担可能产生的灭失或损坏等一切风险。
具体程序为:
卖方指定的集装箱堆场。
卖方应按照个别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向买方履行交付义务。如卖方超出买方指定的交付期限3日交付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有权单方取消个别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形式向买方发放提货单(Delivery Order)。提货单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凭证和通知。
除非另有注明,买方指定的受领人在出场设备交接单据上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表明买方受领了该单据所列的数量、型号、质量标准的产品。
卖方销售集装箱的交货条件为:卖方堆场交货EX-WORKS。如应买方委托,卖方为买方代办仓储、检验、受领、运输、分拨、交付等,对于产品和相关单据进行任何交接和操作,均被视为代表买方行为。买方与卖方的关系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