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销售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厢)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 “第二十九条: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卖方出售给买方的产品属于该办法中“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因此,作为销售该产品的附加条件,买方须保证其购买的集装箱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并有义务按卖方要求向其提供出口运单或提单副本;否则买方作为“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承担向海关申请延期及办理进口手续及纳税的义务。
- 如双方达成个别合同的交付地点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外,销售附加条件以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