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检验及质量保证
- 在卖方将本合同约定的集装箱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买方时,买方应在受领期限内对卖方所供应集装箱的数量、型号、质量进行清点、检查,并在设备交接单据上签收。对于集装箱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集装箱型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买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集装箱由卖方负责维修或调换,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 买方在接收产品时,应即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买方应当在受领产品时将发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形通知卖方。
- 除非另有注明,买方指定的受领人在出场设备交接单据上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表示买方已经检验完毕,确认卖方交付了、买方受领了符合质量标准的集装箱设备。
- 出场设备交接单是证明买方受领集装箱的重要凭据,卖方应保留该单据不少于两年。在卖方主张买方已受领、而买方主张尚未受领时,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出示有效的设备交接单据。
- 卖方不对其出售的集装箱设备提供任何保修与使用保障。在买方受领该集装箱或受领期限届满后,卖方不因出售集装箱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因直接或间接、意外或必然、缺陷或不足、事故等任何原因引起的任何的损失、损害、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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