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集装箱的保管、使用和有关费用
- 出租方供应的集装箱设备仅供承租方用于双方约定路线和运输方式的单程运输。
- 集装箱是出租方的财产,出租方有权在不影响承租方使用的前提下,将集装箱向第三方转让、抵押、担保,但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不得减少出租方的义务。
- 承租方不得将集装箱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抵押、担保。
- 自承租方受领集装箱至出租方收回集装箱为止,集装箱的保管、检验、使用、堆存、维修等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承租方保证在集装箱租赁期间对集装箱的使用,符合国际公约和相关法规。任何在承租方租赁期间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承租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不因出租集装箱而承担上述责任。
- 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集装箱的结构、颜色、铭牌和标记。出租方的服务标识不允许被改变或更换,承租方可以加装自己的标志或标识,但是须保证该标志或标识不违反各种法律和法规,且由承租方在退租之前负责消除。
- 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提供集装箱所在方位的报告,承租方应在出租方提出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提供方位报告。
-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正确使用集装箱,防止意外损坏,如发生集装箱损坏,由承租方负责修理,承租方须送往修理工厂,对于出租方以适货标准(Cargo Worthy)供应的集装箱,承租方应按照适货标准(Cargo Worthy)进行修理;对于出租方以IICL标准供应的集装箱,承租方应按照国际集装箱租赁协会IICL标准进行修理;对于出租方以其他标准供应的集装箱,承租方应按照受领时确认的箱况标准进行修理;并在还箱时向出租方提供有关修理内容的有效文字材料,单个集装箱的维修费用在损坏修理条款DPP限额以内的,由出租方承担,超出损坏修理条款DPP限额的部分由承租方承担。修复后经出租方检验合格后再办理还箱手续。修理所需要的时间成本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也可委托出租方代为修理,承租方应及时将其租赁集装箱的破损情况,通知出租方,送还至出租方指定堆场,办理还箱手续,承租方须在设备交接单上注明“委托出租方代为修理”及损坏状态并签字认证。如出租方或其代理人在承租方还箱时能确认维修所需费用,即在还箱时向承租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其应支付部分。如在承租方还箱当时无法确认维修费用,则出租方在承租方还箱后,按照相应的修理标准估算维修费用(包括材料和人工费、装卸费、运输等有关费用。)并将承租方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书面通知承租方,向承租方出具发票,承租方应按此支付给出租方。
- 损坏修理条款DPP(Damage Protection Plan):即承租方对于租赁期间造成的自然损坏,按照相应的还箱修理标准, 对于个别集装箱修理费用在约定金额以内的,不承担维修费用;对于个别集装箱修理费用超出约定金额的,只承担超出部分的修理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DPP的默认标准为: 美元USD50/个别集装箱。上述自然损坏仅限于集装箱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老化和损耗,不包括人为损坏和污染。集装箱箱体的化学污染、油污染和其它箱内残留物的清洗或清扫,完全是由用箱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相关清洗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于装载二手设备、废旧物品、危险品、有污染性物品的集装箱,必须强制执行清洗,该类费用同样由承租方承担。
- 租赁期间,如发生部分或全部集装箱的丢失或无法修复的损坏,承租方应于事件发生的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通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内向出租方提供详细的书面报告和有效证明文件。同时,按照本合同“集装箱灭失赔偿标准”向出租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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