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起租的交付与受领
- 本合同约定之集装箱设备起租的交付方式为:Ex-Works, 即出租方指定的起租地之集装箱堆场交付。即出租方在约定的受领时间之前,在自己指定的起租地堆场把备妥的集装箱交付给承租方处置之下时,即履行了交付义务。承租方负责在约定的受领期限内完成对集装箱的受领。在承租方受领集装箱之前,且在受领期限以内,出租方承担可能产生的灭失或损坏等一切风险。在受领期限届满后,或在承租方受领集装箱之后至归还至出租方指定的退租地堆场交接之前,承租方承担可能产生的灭失或损坏等一切风险。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个别集装箱由出租方随机发放,但出租方须保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同时满足个别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 承租方受领集装箱时,出租方承担吊装至承租方运输车辆的费用。
- 承租方因受领集装箱发生的运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具体程序为:
- 根据个别合同,出租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书面形式向承租方发放提箱单(Release Order)。提箱单是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的凭证和通知。出租方向承租方发放提箱单,视为出租方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集装箱交付给承租方处置,并通知承租方受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受领期限为提箱单发出10日内。
- 承租方应妥善保管提箱单,对相关信息保密。
- 一旦承租方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集装箱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承租方必须就此给予出租方充分通知。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的受领计划,安排相关堆场的作业计划。如果承租方需要变更受领集装箱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应在第一时间再次给予出租方充分通知。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变更的受领时间,协调堆场相应变更作业计划,尽可能满足承租方的要求。
- 承租方在受领集装箱前,尤其是在受领时间发生过变更的情况下,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相关堆场确认当前集装箱堆放情况、受领流程、堆场作业计划,约定受领时间,以免出现拖车到达堆场而无法及时受领的问题。
- 承租方自行或委托代理人至出租方指定的堆场受领集装箱,向堆场提交签署受领人正本公章、授权签字的提箱单;如一张提箱单下有多个集装箱,则需提交与集装箱数量相同份数的加盖受领人公章及授权签字的提箱单,即“一箱一单”。如提箱单指定了受领人,则须签署“指定受领人”的正本公章及授权签字。
- 承租方应尽量在法定工作日的白天工作时间受领集装箱,以方便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 承租方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检查并确认箱况后再受领集装箱;如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应在提出堆场前及时通知出租方解决,出租方有义务调换,或维修至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承租方已将集装箱提出堆场,则意味着承租方已经确认箱况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并完成集装箱的受领,自受领之后的所有风险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 承租方应在免费堆存期限内受领提箱单项下所有的集装箱;如逾期承租方将承担超期堆存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免费堆存期限为提箱单发出10日内。
- 承租方须在提箱单有效期限内受领集装箱,如承租方预计不能在提箱单有效期限内受领集装箱,则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出租方申请延期或更换提箱单。
- 承租方应在受领期限内完成集装箱的受领,并在受领后3个工作日内、且在归还前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发送“受领确认”,该确认的内容应包括:提箱单编号、受领日期、所受领的集装箱号码及型号。如承租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分或全部集装箱的受领,也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出租方确认及更新实际受领的情况。
- 如自提箱单发出30日内集装箱仍未被受领,出租方有权取消该订单。
- 如承租方要求出租方代办检验,则需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出租方,以便出租方预约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除非承租方指定检验机构,则出租方有权选择任一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检验费用,以及因检验而产生的吊机费、翻箱费等相关费用。
- 对于已经检验合格的集装箱,承租方须在检验完成当时或在堆场规定的期限内尽快提走。如因承租方未及时受领而影响堆场作业,产生搬倒或被堆场随机放给其他客户,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出租方指定的起租地之集装箱堆场。
出租方应按照个别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向承租方履行交付义务。如出租方超出承租方指定的交付期限3日交付的,承租方有权拒绝接收,有权单方取消个别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书面形式向承租方发放提箱单。提箱单是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的凭证和通知。
除非另有注明,承租方指定的受领人在出场设备交接单据上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表明承租方受领了该单据所列的数量、型号、质量标准的集装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