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集装箱的保管、使用和有关费用

  • 出租方供应的集装箱设备仅供承租方用作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其他用途。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仅限于公路、铁路、内河运输或仓储使用。如用作海运运输工具,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承租人应为相关集装箱投保“一切险”,全损的赔偿金额不应低于本合同约定的“集装箱灭失的赔偿标准”,保险范围应涵盖个别海损和共同海损,保险受益人为出租方。
  • 自承租方受领集装箱至出租方收回集装箱为止,集装箱的保管、检验、使用、堆存、维修等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任何在承租方租期内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承租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不因出租集装箱而承担上述责任。
  • “在役费用”(In-Service Charges)是指集装箱在港口、车站、仓库、储存区等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海关费用、码头费、所有税款、费用、罚款, 以及交付后对集装箱征收或与集装箱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针对财产、销售、使用以及所有进一步的政府征收税、费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处罚、罚款和利息。在租期内,承租方将负责并直接支付所有“在役费用”。
  • 出租方有权在不影响承租方使用的前提下,将集装箱向第三方转让、抵押、担保,但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不得减少出租方的义务。
  • 承租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对集装箱产生、招致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留置权、费用、抵押权或其他权利的损害。如若产生,承租方将承担相关费用,立即支付、满足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持集装箱的运营自由,免受任何此类权利损害带来的影响。
  • 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相关成本,遵守各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机构的所有公约(包括CSC)、法律、法规或命令,无论其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集装箱或其使用、操作或储存,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承租方均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的罚款、处罚、费用和利息。出租方不承担遵守任何此类公约、法律、法规或命令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与海关、运输、装卸、安全、劳动法规、维修和标准有关的所有此类公约、法律、法规或命令。
  • 承租方使用每一个集装箱时,应符合所有的装载限制、操作流程和操作说明,并防止过度撞击、不平衡装载和其他危险情况。承租方不得使用集装箱储存或运输危险品或其他可能造成腐蚀、氧化、严重凹痕、刺穿、污染或以其他方式损坏集装箱或违反任何环境法规的不当物品。
  • 承租方对任何集装箱所做的或附属于任何集装箱的所有改装、修理、附件、添加和更换,或成为固定装置、集装箱的一部分和出租方的财产,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任何集装箱进行任何改装、修理或更换,也不得在集装箱上附加任何附件或添置物,但紧急情况或遵守合同其他规定所必需的情况除外。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可能包括出租方自行决定要求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承租方随后将集装箱恢复原样。
  •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集装箱的结构、颜色、铭牌和标记。出租方的服务标识不允许被改变或更换,承租方可以加装自己的标志或标识,但是须保证该标志或标识不违反各种法律和法规,且由承租方在退租之前负责消除。
  • 租期内,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提供集装箱所在方位的报告,承租方应在出租方提出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提供方位报告。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方应对任何集装箱在归还出租方之前遭受的所有损坏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相关的费用:(i)有害物质污染,(ii)任何有害物质的移除和处置,以及(iii)移除和处置受有害物质影响的集装箱或集装箱组件。承租方不应对集装箱租期内产生的合理的"自然损耗"(Nomal Wear and Tear)负责。上述自然损耗是指因适当的装卸、固定、地面储存、船舶堆放和运输方法,造成对集装箱状况的改变。例如集装箱的任何一侧的轻微锈迹和随机小凹痕和划痕,符合集装箱在特定设计条件下的适当处理和使用。"自然损坏"不包括因日常清洗和/或润滑、现场喷漆或其他正常维修或保养而无法防止集装箱状况的更改,或影响安全性、水密性、整体部件的耐候性、机械和/或电气功能、设计或结构的完整性、或法规、分类或认证要求,或影响集装箱的内部或外部尺寸或容量(无论这种变化是否会威胁人身或财产的安全)。人为损坏和污染不属于自然损耗。集装箱箱体的化学污染、油污染和其它箱内残留物的清洗或清扫,完全是由用箱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相关清洗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于装载二手设备、废旧物品、危险品、有污染性物品的集装箱,必须强制执行清洗,该类费用同样由承租方承担。
  • 租期内,承租方应正确使用集装箱,防止意外损坏,如发生集装箱损坏,由承租方负责修理,承租方须送往修理工厂,对于出租方以适货标准(Cargo Worthy)供应的集装箱,承租方应按照适货标准(Cargo Worthy)进行修理;对于出租方以IICL标准供应的集装箱,承租方应按照国际集装箱租赁协会IICL标准进行修理;对于出租方以其他标准供应的集装箱,承租方应按照受领时确认的箱况的质量标准进行修理;并在还箱时向出租方提供有关修理内容的有效文字材料,单个集装箱的维修费用在损坏修理条款DPP限额以内的,由出租方承担,超出损坏修理条款DPP限额的部分由承租方承担。修复后经出租方检验合格后再办理还箱手续。修理所需要的时间成本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也可委托出租方代为修理,承租方应及时将其租赁集装箱的破损情况,通知出租方,送还至出租方指定集装箱堆场,办理还箱手续,承租方须在设备交接单上注明“委托出租方代为修理”及损坏状态并签字认证。如出租方或其代理人在承租方还箱时能确认维修所需费用,有权在还箱时向承租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其应支付部分。如在承租方还箱当时无法确认维修费用,则出租方在承租方还箱后,按照相应的修理标准估算维修费用(包括材料和人工费、装卸费、运输等有关费用。)并将承租方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书面通知承租方,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承租方应按此支付给出租方。
  • 损坏修理条款DPP(Damage Protection Plan):即承租方对于租期内造成的“自然损耗”以外的损坏,按照相应的还箱质量标准, 对于个别集装箱修理费用在约定金额以内的,不承担维修费用;对于个别集装箱修理费用超出约定金额的,只承担超出部分的修理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DPP的默认标准为: 美元USD50/个别集装箱。
  • 租期内,如发生部分或全部集装箱的丢失或无法修复的损坏,承租方应于事件发生的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通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内向出租方提供详细的书面报告和有效证明文件。同时,按照本合同“集装箱灭失的赔偿标准”向出租方赔偿。
on 星期四 10月 20 by gatewaysu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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